律师解答:不一定,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鉴定。如下
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一是产品存放在被告处,缺乏鉴定根底,二是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约定有质量问题要收货后7天内提出,否那么视为对质量无异议。最终驳回被告要求鉴定质量的申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欣某公司是否应向领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34057.5元,欣某
公司抗辩认为领某公司交付的涉案货物“沁新口罩礼盒〞存在浓烈的气味、甲醛超标的质量问题,并向法院申请对领某公司交付的“沁新口罩礼盒〞以及存放在领某公司处余料的甲醛是否超标进行鉴定。对此,法院认为,
一、欣某公司申请鉴定的“沁新口罩礼盒〞存放在欣某公司库房中,
处于欣某公司的控制范围,鉴定样本需要到欣某公司库房中取样,而欣某公司库房中的“沁新口罩礼盒〞是否是领某公司所制作的包装盒是不确定的,并且领某公司在向欣某公司交付“沁新口罩礼盒〞时双方并没有对交付的产品抽样封存,加之领某公司对从欣某公司库房中的“沁新口罩礼盒〞提取样品提出异议,因此关于“沁新口罩礼盒〞的鉴
定缺乏鉴定根底。
二、《买卖合同》约定欣某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七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那么视为产品合格。由于领某公司交付的“沁新口罩礼盒〞系包装盒,如果包装盒有浓烈气味,按常理该类型产品在交付时欣某公司应当可以闻到异味,但欣某公司未在交付时对此提出异议;并且领某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4年6月19日,欣某公司所举证据显示其在2014年10月8日向其客户供货共计900盒,那么在此期间,欣某公司必然要使用领某公司交付的“沁新口罩礼盒〞,翻开该包装盒将“沁新隐形鼻腔防护口罩〞产品放入盒中。在欣某公司如此大量供货的情况下,欣某公司在使用该包装盒时最迟应当在2014年10月8日发现包装盒有异味,并按《买卖合同》约定最迟于2014年10月15日向领某公司书面提出质量问题,但在领某公司最后一次供货至领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欣某公司一直未就“沁新口罩礼盒〞的质量问题向领某公司书面提出异议,因此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视为领某公司交付的“沁新口罩礼盒〞质量合格,故法院对欣某公司关于“沁新口罩礼盒〞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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