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
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
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 2016年1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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