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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外打架,学校是否有责任?

2021-08-19 来源:澳客旅游网

学校不承担校园外学生打架斗殴行为的责任,责任人根据债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责任。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规定: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教育学生后,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学校明知危险而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2)校外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应根据安全管理是否过错来确定责任;3)学校设施不安全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需证明无管理过错。责任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确定。

法律分析

学生在校园外发生打架斗殴行为的造成人身损害的,学校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身损害的责任人可依据债权责任法规定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规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校园外发生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责任人应根据债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确定。然而,如果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学校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学校作为管理人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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