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如下:
1、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2、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3、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员会进行合议。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如下:
1、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办理紧急保外就医的材料如下:
1、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2、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是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初审;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员会进行合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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