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首付由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房子归产权人所有,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产权人补偿另一方。
法律分析
婚前购房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一同偿还贷款,但房屋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法院通常会判决房产归产权人所有。未偿还的贷款是产权人的个人债务,而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需由产权人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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