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但是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和父母断绝关系,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依据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没有办法解除的,也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签订了类似于解除血缘关系的协议,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这是因为打断骨头连着筋,亲子关系本身源于血缘,所谓血浓于水,从子女出生开始,子女和父母之间形成的亲子关系就成为永远的事实,不可逆转的事实,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人物都无法改变的既定事实。这种关系无法改变,但是可以终止,什么时候可以终止呢?就是当亲子关系的一方不在人世了,关系也就自动终止了。所以,无论父母要和子女断绝关系,还是子女要和父母断绝关系,都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所谓断绝关系,法律就会认为是事实上的抛弃,这就涉及到抚养和赡养的问题,涉及到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亲子关系的四种类型:
1、放任型: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任由孩子随性长大,不加以修正。
2、专制型: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独断专行,不会参考孩子的意见。
3、忽视型:家长与孩子很少沟通,对孩子的成长不闻不问。
4、民主型:把孩子当朋友,双方都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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