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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奖销售的分类

2023-02-13 来源:澳客旅游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可分为三类: 滥售性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借有奖销售之名行质次价高的商品销售之实的行为。这种有奖销售的突出特点是商品的质量与价格不符,本质是变相涨价,欺骗消费者。有些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等方式进行竞争,而是利用购买者投机获利的侥幸心理,通过搞有奖销售来推销自己的质次价高商品,使优质的产品无法公平的与劣质产品进行竞争,甚至产生“劣货驱逐良货”的不正常现象,[⑤]对于市场秩序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都是有害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判断商品的实际价格,在有奖的刺激下购买了质次价高的商品,实际上并没有占到什么便宜反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关于“质次价高”的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1日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中是这样对它定义的:“质次价高”的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⑥] 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在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行为,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折算后的金额也不能超过5000元。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国家并不是禁止所有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禁止的是巨奖性抽奖销售行为。巨奖性的有奖销售行为往往诱使顾客偏离购物的本意,使得他们不是考虑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应考虑的因素,而是受巨奖的诱惑去购买。这种受损害的最终还是消费者;另外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可能危害整个商业乃至经济秩序,因为以奖促销可能引发竞争者之间的相互仿效和升级,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了保住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也只好这样做,最后的结果不是抬价就是质量下降,使整个商业受到损害,最后导致经营者后劲不足,缺乏竞争力而遭受损失;再次,巨奖刺激下的消费不能如实反映社会的实际需求,传递错误的市场信息,可能导致宏观管理决策的失误,而且因销售成本的增加最终导致物价不合理上涨。[⑦]但是由于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而有奖销售对于活跃商品流通,搞活企业还有一定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对其采取了有限制许可的态度。即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允许其存在。 欺骗性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采用了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打着有奖销售的幌子,用物品、金钱等来利诱消费者,但消费者实际上得不到任何奖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有奖销售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绝对欺骗性有奖销售即谎称有奖而实际上无奖,如有的经营者虽然设置了有奖销售,但却把带有中奖号码的奖券留在自己手中甚至中奖号码根本不存在:另一种是相对欺骗性有奖销售即虽然有奖但已经内定中奖率、中奖人、中奖时间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欺骗性有奖销售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既然是有奖销售每个购买者都有获得奖品或奖金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在给付商品的同时支付奖品或奖金的义务。而由于经营者的欺骗行为,使他们逃避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使其他以正当方式从事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与之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实际上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规定》中明确禁止下列四种欺骗性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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