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方式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拍卖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拍卖程序进行,向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取得,这种方式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向中标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一、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1、权利主体因海域使用权的类型不同而异其规格
从权利主体方面看,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用语,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2、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为海域
从权利客体角度看,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为海域。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所谓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第2条第1款)。所谓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第2条第2款)。
3、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从权利的归属体系方面看,海域使用权是物权,且为用益物权。
4、海域使用权为典型物权
从典型物权与准物权间的类比关系看,海域使用权为典型物权。
5、海域使用权为集合性物权
从权利是否具有单一性的角度看,海域使用权为集合性的物权。海域使用权并非单一的物权,而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二、海域是什么类型的物权
海域是一类具有特殊性的不动产;
海域既然为民法上的物,则其究竟属于动产抑或不动产,不无疑问。动产和不动产是《民法》上对物所进行的最基本的分类,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不动产主要限于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以外的物皆
为动产。但学者们在论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及其种类时,却鲜有对海域(或“水域”)属性界定之论述,而依本文的研究目的,不得不对海域的属性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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