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证公司非法辞退员工?
本文指出了取证的关键要素,包括工作内容的证据、工作相关标识、公司制度依据、正式员工或领导交流资料、录音材料、离职员工证言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材料。此外,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指出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公司非法辞退员工的取证:
1、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一定要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法院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非法辞退员工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并要求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还需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员工可以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工作内容的相关资料、公司制度依据、工作安排的书面通知等,并可以录音与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取证,以证明公司的非法行为。此外,根据需要,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材料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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