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一四年 年一月一日在深圳签署。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被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公司银行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商务咨询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以下协议:
第一条:商务咨询服务事项
1.1 甲方需乙方提供商务咨询服务内容:企业规划、产品定位、市场调研、营销渠道的建立、业务拓展等方面。
1.2 甲方承诺乙方是上述服务事项中唯一的委托人。甲方亦可委托其他第三方,但不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
1.3 乙方应尽忠实义务,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之行为。
第二条:费用核定
2.1 咨服务费用以乙方参与项目所产生实际营业利润的百份比来核定,以双方确认签署为准。
2.2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核定确认后的咨询服务费用。实行月结方式。
2.3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公关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费用支付
3.1 每月咨询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再行支付。
3.2 乙方需提供正规税票给甲方。
3.3 经双方确认后的咨询费用,甲方应以银行电汇的方式汇入乙方公司帐户中。除非另有书面指示。
第四条:保密
4.1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4.2 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归还资料和信息的,另一方不得迟延归还。
第五条:期限
5.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壹年(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6.1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
第七条:其他
7.1 本合同的手写文字与打印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被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