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将成都地一大道地下商场商铺E011号门面店铺部分转租给乙方,转租部分面积为七平方米。
第二条 商铺权属状况
甲方保证已依法取得对该商铺的转租权,如甲方未取得该商铺转租权致使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商铺用途
该商铺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用途。
第四条 租赁期限
(一)商铺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年 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三十日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请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4000 元/月,租赁期内该商铺乙方承租部分租金不变。如商铺所有权人上涨租金由甲方负责。
(二)租金支付时间:租金从商场开业时起算,第一次租金支付时间为商场开业时间,届时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共三个月租金,租赁期内剩余部分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收取乙方租金时应当出具收条。
第六条 合同保证金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4000 元(大写:肆仟 元整),商场开业时,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商铺租赁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商铺租赁保证金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商铺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商铺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商铺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合同期满乙方未续租的,应向甲方交付所承租商铺。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对于该商铺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九条 转租
(一)甲方认可,乙方可不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转租过程中取得的转让费等一切费用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转租该商铺,甲方有义务与接受转租方重新订立书面转租合同,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商铺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商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商铺达十日的。
2、交付的商铺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商铺的。
4、交付的商铺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三十日的。
2、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商铺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商铺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提前收回该商铺,否则应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 元。
(二)租赁期内,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4000 元租赁保证金。
(三)租赁期内,乙方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否则每迟延一日,应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迟延交纳租金达三十日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承担合同解除前所产生的租赁费用。
(四)其他: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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