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从x年9月1日起,对主城区约190公里公交专用车道(清单附后)的交通组织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交专用车道供公交车辆及持有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通行。
准许悬挂黄色号牌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借道通行。
二、设置在单向2车道道路上的公交专用车道,除工作日的7时—10时、16时—19时之外,其他时段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公交专用车道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四、机动车辆借道通行时,须在允许进出的区域进出公交专用车道。
五、在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上,公交车辆须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六、机动车通过路口公交专用车道时,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确保安全。
七、客运出租汽车按照《xx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进出停靠站时应遵守标线规定。
八、设置在单行道路上的逆向公交专用车道仅允许公交车辆通行。
九、新增公交专用车道的交通组织按本通告执行,不再另行发布。
本通告自实施之日起,原发布的有关公交专用车道有关通告同步废止。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遵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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