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安徽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宋 (身份证号码:340311)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风景区内。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第三条 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履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七日内不计息全额退还。
2、承包费:双方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承包费(20xx元/月6个月)。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税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房屋场地、设施、厨具设备等进行保养、维修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承包期限内,乙方自行添置的任何物品的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4、承包履约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并办理移交手续。
3、委派专人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首先满足甲方招商及游客接待需求,其次自主经营。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2、必须严格遵照《食品卫生法》合法经营,不得违反相关管理条例,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3、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4、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5、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6、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10、要求厨师应具备厨师资格,相关从业人员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办理健康证。
11、对从业人员的工资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12、自觉维护餐厅原貌及周边自然环境,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将自动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1、经营期间,不履行合同要求
2、迟延交付承包费
3、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
4、试用期为一个月,如在此期间不能满足甲方的接待要求。
第七条 不可抗拒因素
甲方如因上级或景区投资客商要求等特殊情况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本合同
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纠纷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于主管
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